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3日,原告因面部疼痛到被告处就诊,经该院神经外科诊断原告患“右侧三叉神经痛”,并入住该科室。入院初步诊断结果为:1.右侧三叉神经痛;2.脑梗塞;3.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4.2型糖尿病。主治医师 张某拟对原告实施右侧三叉神经痛微血管减压手术。手术后,原告一直发烧。
2018年12月16日,原告因高血压脑出血做开颅手术,2018年12月17日,原告因脑出血、脑疝形成再次被开颅做手术。从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1月14日,原告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治疗。2019年1月14日,原告被转入普通病房。
2020年5月22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1.坠积性肺炎;2.脑出血后遗症;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4.2型糖尿病;5.泌尿道感染。随后原告又多次住院治疗,现在原告出院在家,处于植物人状态。
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除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条件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还要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此负有举证的义务。诊疗活动具有未知性、特异性、专业性等特点,因此,对医疗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的判断,需要依据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关于责任承担比例问题,经原告申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目前 黄某某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1)级伤残。依赖程度为:其需完全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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