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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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监护不到位,患者取环术后人流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1日|分类:医疗纠纷 |1990人看过

   案情经过:患者张某在家属陪同下,到被告处作取环术,先在门诊进行白带常规、阴超检查后,16时10分在门诊行取环术,术中取出完整吉尼环一枚。术后,张某诉腹痛,并恶心呕吐。

     16时20分,张某突然跌倒,前额着地,呼之不应,未触及颈动脉搏动,就地抢救52分钟后恢复窦性心率97次/分,呼吸22次/分,血压126/76mmHg,于17时42分将其转移至该院抢救室。

     张某经抢救后虽恢复呼吸、心跳,但陷入深度昏迷,入院诊断为:1.心室颤动;2.CPR术后;3.人流综合症;4.取环术;5.肝损害。08时05分出现心率骤降至20次/分,呼吸10次/分,血压30/28mmHg,氧饱和度45%,四肢冰冷,全身青紫,经抢救无效于09时05分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为取环术人流综合征休克、脑缺血缺氧性脑病合并脑损伤致长期昏迷、继发肺炎等致内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为:“ 永某某在为被鉴定人张某提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张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20%-40%。

    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在为张某提供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为“取环术前检查不完善;取环术后对患者的监护不到位”,该过错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张某损害后果发生的次要因素,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分析意见,综合本案的客观事实,确定被告承担本案40%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上述各项损失36859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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