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4月6日16时,患者刘某因“上腹疼痛不适6小时”入A院外二科(肝胆、胸外),入院诊断:急性结石性胆囊炎、胰腺炎,入院后,经完善检查、给予抗炎解痉抑酸等治疗,腹痛减轻,拟行开腹胆囊切除术。4月12日,通过医患沟通程序告知手术、麻醉风险后,患者家属签字同意施行该手术。4月13日,A院为刘某在全麻下行开腹胆囊切除术,切除的胆囊经病理检验有炎症。
术后,刘某一般情况可,未诉特殊不适。4月24日14时15分,刘某病情突然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暴发性胰腺炎、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
刘某死亡后,其亲属没有提出质疑,直接将刘某的遗体运送至殡仪馆,后办理了丧事、火化了遗体。4月27日上午,刘某的亲属到医院要求封存病历,医生在病历上书写修正诊断结果时,刘某的亲属以医生当场篡改病历为由,将病历强行夺走。A院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多次与病历上记载的亲属联系,亲属均不接电话。
鉴定意见:胰腺炎的发病原因有胆道梗阻、手术和原因不明等多种因素致病,因未做尸检,故死亡原因及胰腺炎的原因不明。医方的过错行为是:术前检查不完善,病史资料中无依据证明患者的胰腺炎是胆源性所致。因患方抢夺病历,使其病因存在更多的不确定因素,故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A院在对刘某的医疗行为中虽然存在过错,但其过错行为与刘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该鉴定意见是否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死于急性暴发性胰腺炎而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原告认为刘某的胰腺炎是由于A院错误地施行胆囊切除术而导致的胆源性胰腺炎,A院认为刘某入院之初就被诊断有胰腺炎,系原发性胰腺炎而非手术所致。胰腺炎发病有很多原因,准确病因只有通过尸检才能予以明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有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有争议时,医院才有义务提示患方可通过尸检予以明确。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刘某死亡后至火化前都没有对其死因发生争议,故A院未向原告及其亲属告知行尸检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未做尸检的后果不能归责于A院。现刘某死亡后没有尸检,造成其死亡原因不明,对此后果,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在未行尸检的情况下,完整的原始病历资料是还原病情及病因的唯一证据,但由于原告等人抢走病历资料,导致病历信息失真,该“问题病历”对鉴定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客观上增添了鉴定的难度,原告应对此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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