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周某某因“腹痛1天,呕吐伴左侧肢体偏瘫半天”于2019年2月21日入A医院,初步诊断:1.右侧额颞顶叶脑内血肿;2.高血压3级;3.前列腺增生;4.尿潴留。
2019年2月21日在全麻下行“显微右侧额颞顶叶脑内血肿清除术+颅内减压术+硬膜外置管引流术+颅骨修补术”。术中见:右颞顶膜张力高,右额颞顶叶血肿约50ml,自颞叶皮层破溃。
2019年2月25日急诊行颅脑CT示:右侧颅骨术后改变,术区残血、水肿并积气,右侧大脑半球见大片样低密度影(梗塞?),中线结构左移(约1.5㎝);右侧额部硬膜下少量积液。后急诊在全麻下行“开颅颅内减压+右侧颅骨去骨瓣减压+硬膜外置管引流术”。术后患者昏迷状态,医方结合CT考虑为大面积脑梗。于2月26日自动出院。2019年2月26日患者在家中死亡。
鉴定意见:A医院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周某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分析。前已述及,A医院在患者周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评估不足以及术中可能损伤了右侧大脑中动脉血管(尤其是右侧大脑后动脉的血管支),从而非计划再次行开颅手术,加大或加重患者颅脑损伤,最终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失)。然而,脑出血系患者自身罹患疾病,其发病凶险,病情变化快,致死致残率高。据文献报道,超过70%的患者发生早期血肿扩大或累及脑室,3个月内的死亡率为20%~30%。因疾病的复杂性,即使患者周某某得到规范、正确的治疗,也难以确保经积极的手术治疗就一定能取得完全的成功,加之患者家属在入院就具备明确手术指征的前提下,拒绝手术,延误了早期治疗的机会。故该院的过失、过错与患者周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失)属于同等原因力,建议参与度为50%。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其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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