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3月9日,原告因腹痛到被告医院治疗,被告医院主要诊断为主腹股沟嵌顿疝,2019年3月12日,被告医嘱转往上级医院,实际住院3天,期间二级护理。
2019年3月11日,原告到×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单侧嵌顿性腹股沟疝伴梗阻等,2019年4月27日出院,实际住院47天,期间重症监护5天。
2019年7月6日,原告到×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结肠造口状态,2019年9月17日出院。
2020年6月20日,原告到×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腹壁软组织感染。
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乙状结肠部分切除术后的伤残程度评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到被告处就医出现损害后果,经司法鉴定,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90%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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