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年9月14日贾xx到心血管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窦性心动过缓等病症,心血管病医院于2011年9月16日为贾xx行左锁骨下V植入单腔永久性起搏器(导线电极植入部位:右心室流入道),贾xx于2011年9月23日出院。
贾xx称其出院后进行相关检查,感觉心脏有点累,但整体状况还可以,没有特殊症状表现,2015年6月份贾xx发现心率变慢,2015年6月23日在心血管病医院检查,提示起搏器电极断裂。心血管病医院称起搏器电极断裂是术后的并发症,不是医疗行为导致的。
鉴定意见为:1.医方(心血管病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贾xx的损害后果(心脏起搏器导线断裂)存在因果关系;2.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的法医学参与度为50%。
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为,医方(心血管病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贾xx的损害后果(心脏起搏器导线断裂)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的法医学参与度为50%。
综合本案案情,认定心血管病医院对贾xx的损害结果(心脏起搏器导线断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责任比例以50%为宜。
心血管病医院辩称在尚未确定心脏起搏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结合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出庭陈述,心血管病医院对导线断裂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和风险防范义务,为贾xx行左锁骨下V植入单腔永久性起搏器时,选择的穿刺部位靠近内侧,从解剖学上处于锁骨和第一肋骨之间间隙比较小,手术部位选择存在瑕疵,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心血管病医院应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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