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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未告知尸检且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承担责任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821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10日,患者刘某某以“突发舌强言语不利3小时”为主诉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急性脑梗死,上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心功能IV级,脑梗死后遗症,慢性胃炎”。

    ××重告知书,患者儿子孙刚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名。住院至12月16日,住院6天,病历显示患者血小板极低(参考值为100-300,患者在7-13之间),县人民医院于11日、13日、15日与家属反复沟通病情,告知其随时有生命危险。期间输血两次,给予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注射液治疗一次,但血小板仍严重减少,且未查明原因。…18日患者出现咳嗽咳痰,考虑肺部感染,××因,下午4时患者发热,给予氨林巴比妥注射液对症治疗后,家属用平车推至血液科行骨穿,患者到达血液科后突发意识丧失、呼吸急促,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鉴定意见:1、低血小板容易自发出血并发症,应注意卧床休息、避免外伤。医方安排患者由家属推平车至血液科行骨穿检查欠妥,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2、在血液科出现病情变化后立即给予抢救治疗,未见不足;××患者转回神经内科监护室即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提示医方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忽视了生命体征不平稳和病情恶化的可能,存在过错。

    3、患者宣布临床死亡后,医方未告知尸检及死亡原因,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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