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8年4月20日,患者吕某因有乳腺癌术后放化疗后3+年、胸闷1+月就诊于被告处,患者吕超入院诊断为:1.右乳腺癌术后放化疗后并双肺转移、骨转移?2.心包大量积液;3.社区获得性肺炎。2018年4月24日,为缓解患者症状,被告为患者行心包积液置管引流术。术中首次放心包积液450ml。
术后,患者出现四肢湿冷、头晕等症状。至2018年4月25日2时18分,患者自主心率、呼吸、血压均测不出,宣布死亡。
鉴定分析认为:被告为吕某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过错,其过错为:(二)关于省肿瘤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病历记载:吕某乳腺癌术后3年余,术后病理诊断为预测乳腺侵润性导管癌,同侧腋窝淋巴结5/14见癌转移,术后经过放疗、化疗及内分泌治疗。本次就诊时出现肺部转移、骨骼多发转移、心包大量积液等,符合晚期肿瘤的表现。医院从诊断及缓解症状的角度出发,为其行心包腔穿刺置管引流术具有适应症,术前未见明显禁忌症。但医院有如下不足之处:①患者心包穿刺后,血压下降、大汗淋漓、心率快,同时血红蛋白从术前149g/L下降至134g/L,最终下降至67g/L,说明有出血的情况,但医院未查明原因,对于术后多次出现血压下降等表现仅仅考虑迷走神经反射引起,诊断思路过于狭窄,存在过错;②由于仅考虑迷走神经反射引起生命体征变化,未能针对性采取鉴别诊断,如床旁心脏超声,以至于忽视了可能发生的心包填塞的情况,故亦未能行针对性治疗,存在过错。
(三)关于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吕某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确切的死亡原因并不明确。但根据现有材料,吕超术后出现心率加快、血压下降、胸闷等不适,血红蛋白呈进行性下降,说明有出血,而此出血发生于心包穿刺后,该出血必定发生在心包腔内。由于心包有一定容量,当出血达到一定程度时,会限制血液回心及心脏跳动,出现急性心包填塞的症状如心率增快、血压下降等表现。故根据现有材料分析,吕某的死亡原因应以心包填塞的可能性为最大。医院的上述过错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丧失了获得及时救治的机会,与其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吕某系肿瘤晚期患者,反复多次放化疗后,且全身血管可能存在异常,有创的穿刺出血风险较一般人风险更大。故综合考虑分析认为,医院的过错与吕超死亡的因果关系建议为次要因素,参与度建议为20%-30%。法院认定被告应当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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