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2日,刘某因腹泻前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某市人民医院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向其开具处方: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00ml/瓶,共2瓶,每次1000ml,用法为口服,每天早晨一次;硫酸镁粉500g/袋,共1袋,每次50g,用法为口服,每天二次;盐酸丁卡因胶囊5g/支,共1支,用法为塞肛,每天早晨一次;电子结肠镜。
其中硫酸镁粉外包装袋上未详细标明具体用法用量。刘某返回家中次日6时许,未遵从医嘱误将500g硫酸镁粉分两次口服,后突发全身不适,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医方在刘某就诊后未予书写病历、充分检验,开具口服药物谨慎注意不足,未标注详细使用方法,某市人民医院在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某市人民医院在刘某的诊疗过错因素系刘某高镁血症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后果的次要因素。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在对刘某进行诊疗时没有书写病历、充分检验,开具口服药物谨慎注意不足,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比例为30%;刘某在就诊后未遵循医嘱口服药物过量,导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注意不够是导致损害的主要原因,其对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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