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徐某1、葛某系徐某2的父母,被告吴某某为村卫生室负责人。被告吴某某持有xx市卫生健康局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019年7月28日,徐某2因意外导致其臀部、腰部、腿部严重烫伤。烫伤后,原告徐某1、葛某听在场人说附近村有人专门看烫伤,遂决定将徐某2送往被告卫生室。沿途经打听,原告等人开车将徐某2送到被告吴某某的家中,由被告吴某某对徐某2进行诊疗。当日被告吴某某一次性收取了医疗费用4500元,之后,原告方每天带徐某2到被告吴某某处换药,即将原来的药膏刮下来,涂上新的药膏,重新换上纱布。期间,由于第二天发现徐某2有发烧现象,被告吴某某交给原告方几颗“安乃近”退烧药,由原告方给徐某2服用。又因徐某2发烧后舌苔严重,从8月4日起原告方到A卫生院开过五天的中药。8月11日上午,因徐某2突然呼吸骤停,原告徐某1将徐某2送往C医院,但徐某2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吴某某在诊疗时根本没有给徐某2建立病历档案,故被告吴某某诊疗行为明显不当,参照该规定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被告吴某某一直辩解在接诊时认为徐某2的病情严重,劝原告方一定要到大医院治疗,但其却一次性收取原告方4500元的高额医疗费用,事后经过连续整整14天的换药治疗,没有退还相应药费的意思表示,其说的与做的并不一致。相反,在徐某2被烫伤后,如果没有基于对被告吴某某的信任与承诺,原告方一再在被告吴某某处治疗而没有想到去正规医院治疗,这是有违常情的。故原告诉称及证人林某陈述被告吴早法在接诊时承诺15天治好,不留伤痕符合客观实际,该院予以采信。此外,根据卫生健康局对被告所作的调查笔录,被告吴某某称其所用自配药膏为“草木灰加杨梅枝打成粉后加菜油弄成膏状”。稍有医学知识的人都知道,如此自配的所谓“特效药”在药品卫生或消毒方面肯定是存在问题。况且面对徐某2的大面积烫伤,使用该药膏发生感染的可能性也会较大。更关键的是徐某2发生感染发烧后,在较长的时间段内被告吴某某仍用自己的方法由自己继续治疗,并没有按其辩解的真正地引导两原告带徐某2到正规医院治疗。徐某2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是烧伤后心肺肾皮肤等内脏组织急性感染合并呼吸道异物吸入性窒息而猝死,正是徐某2长期感染没有得到正确及时治疗,才导致器官功能衰竭、呼吸道异物吸入性窒息而猝死。被告吴某某作为乡村执业医生,一次性收费后在诊疗过程中对徐某2的病情缺乏基本的医学判断常识,诊疗行为最终导致徐某2死亡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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