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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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里老人独自用餐被噎住致死,40分钟竟无人发现!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1日|分类:医疗纠纷 |1207人看过


    案情经过:2019年5月11日中午,某某护理院,孟某在餐厅独自自主用餐,无专人单独看护,用餐过程中在11:20分左右孟某身体出现异样,有抖动情况,此后孟某有吐出食物、去拿水杯等动作,11:23分左右,孟某开始逐步仰头并且有出现大口呼吸的样子,在11:25分左右,孟某出现张嘴仰头的状态。12:00左右护理院护理人员发现孟某异样,十多分钟后,孟某被送至护理院设置的抢救室进行抢救,在施救过程中,施救人员有吸出痰液(从录像中推断)、取出固体物。直至12时45分左右,孟某仍在抢救室进行抢救。后将孟某转入市中心医院急救,急救无效死亡。孟某入院时与护理机构签订的护理协议未明确载明护理等级。

    法院认为:在孟某由护理院提供护理服务时,双方签订的《入院协议》虽然未明确约定护理等级,但根据护理院收取护理费用的标准可以看出,护理院应当按照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为孟某提供护理服务。即使存在护理院所述为了孟某的恢复在其有进食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自主进食,但也不能以此免除护理院在此期间的看护义务。因此,孟某在用餐期间单独自主用餐,而护理院未能进行合理看护,护理院存在违反其先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裁判结果:鉴于孟某死亡后,针对其死亡原因未进行尸检,现遗体已经火化,无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结合护理院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酌定护理院承担50%,计154581.42元。同时,因孟某身亡,原告作为其近亲属,精神上必然造成一定的损害。故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据此,护理院应当赔偿原告的费用合计179581.42元。

    提醒:老人亲属处于信任而将自家长辈交由养老机构照顾,但养老机构却疏于看护义务,最终酿下此种后果,损害了两者间的信任。如果养老机构漠视老人及其家属的利益,不规范的护理老人,从养老机构的角度来看,也不利于养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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