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9月9日6点20分许,在河南省太康县某镇某卫生室,被害人刘某因呼吸道感染到卫生室诊治,被告人在无静脉注射资格的情况下为被害人刘某开具三种药物给其静脉注射,在治疗过程中被害人刘某出现不良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医学会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无静脉注射资格的情况下为被害人进行静脉注射,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因审理期间,被告人的家人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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