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于2007年8月9日至20日曾在市人民医院分院住院,入院诊断及出院诊断均为:“脑梗死;神经官能症”。2009年2月19日,王某因头晕再次到市人民医院分院就诊,入院诊断:“脑动脉粥样硬化症;上呼吸道感染”。2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王某的各项检查指标均显示正常,不可能患脑梗死,市人民医院于2007年对王某的诊断属误诊,其错误治疗损害了王某在2009年也不可能患有脑动脉粥样硬化症及上呼吸道感染,市人民医院系故意误诊,且市人民医院对王某超剂量、高浓度用药,用药不对症,由此导致王某药物中毒死亡。
鉴定意见:1、因患者死亡后未做尸体检验,无法明确其死亡原因。根据现有资料,患者突发性头痛,迅即死亡,考虑与颅内疾患有关,患者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2、医方对患者诊断“脑动脉粥样硬化症,上呼吸道感染”成立,采取活血化瘀、抗感染治疗符合原则。但存在血塞通用量偏大,病毒唑浓度偏高之缺陷。
法院认为:市人民医院在未完全确诊王某所患病情的情形下,对于用药的剂量、种类、时间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由于其未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剂量使用血塞通、病毒唑,结合本案中受害人未能尸检查明真正死因的责任在于原告的客观情况,受害人王某本身身患脑梗死、XX多年的实际情形,本院认定被告医院用药的缺陷对于王某的死亡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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