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因发现颈部肿物于2010年8月11日到被告处就诊,被告为原告实施“颏下肿物摘除术”,误将原告甲状腺切除。
鉴定意见:认定县人民医院对钟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钟某某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在钟某某危害后果形成过程中的原因力为96%-100%。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应就其医疗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共计1982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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