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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调解协议后反悔,法院不予以支持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7日|分类:医疗纠纷 |506人看过


   基本案情:患者马某因“胃间质瘤肝脏转移介入术后2月余”于2011年5月3日入住广州市花都区某医院,5月6日上午在局麻下行肝转移瘤肝动脉栓塞术。患者术后于5月14日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肝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

     鉴定意见:患者在肝动脉栓塞术后出现急性肝功能衰竭是该手术的严重并发症之一,经救治无效死亡,属于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无法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

     某医院与刘某等患方家属于2011年5月17日、12月30日、2013年2月21日经花都区信访办及区卫生局协调,先后三次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医方向患方支付补助金共计273000元,双方就该医案再无争议。

     某医院履行协议后,患者家属刘某等起诉请求撤销上述调解协议,判决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等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等不服提起上诉。

     生效判决认为,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调解过程中,患方曾咨询过医学、法律专业人士,调解时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参与,没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具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可撤销事由,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医患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等反悔起诉要求赔偿缺乏充分理据,据此判决驳回刘某等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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