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9年7月22日,李某某因腰部疼痛不适到重庆a医院门诊治疗,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发,低钠血症,建议:骨科就诊,就诊电解质,抗炎。2009年7月24日,李某某在重庆a医院骨科住院治疗。人院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行术前检查时发现患者有感染征象,予以抗感染,补充白蛋白,对症、支持治疗,但患者李某某病情逐渐加重,腹胀明显,且有右踝关节红、肿、热、痛炎性表现。7月26日,病情持续加重,被诊断为双肺感染。7月31日,李某某经全院会诊后被转入感染科继续治疗,并下达病危通知。转入诊断:败血症,肺部感染,右踝软组织感染等,行抗感染治疗,但病情进一步加重、恶化。2009年8月2日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8月9日,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脓毒血症,双肺肺炎,右踝软组织感染。
一审鉴定意见,重庆a医院在李某某入院时存在感染的情况下,未及时复查血常规,特别是应用糖皮质激素时,更应该每日复查血常规,以了解和控制感染,重庆a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不规范。同时,在治疗过程中,重庆a医院与患方沟通不足,病历记录,患方自行要求出院,但没有患者家属的签字,亦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因此,重庆a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重庆a医院入院诊断明确,有激素应用指征。李某某的死亡后果与其所患疾病的凶险性存在密切关联,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是直接因素,重庆a医院的过错行为是李某某死亡后果的诱发或促进因素。因此,酌情确定重庆a医院承担30%责任。
一审判决重庆a医院承担30%责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原告申请重新鉴定,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重庆a医院在李某某的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相关程度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脓毒败血症继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主要与其个人体质有关。重庆a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40%,法院确定重庆a医院承担40%即117268.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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