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门诊部为个体诊所,经营者为张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不含精神类疾病科目。2015年5月26日12时,患者谢某因生育后出现抑郁症状,在亲属李某陪同下,乘出租车前往门诊部就诊。因患者不愿下车,经李某拨打门诊部电话,门诊部医生下楼为在出租车上的患者诊治,诊断患者为抑郁症,开出“脑舒通”胶囊等四种药物,李某支付医疗费640元。根据医嘱,谢某即时口服两粒“脑舒通”胶囊,随后在出租车上沉睡,呼之不醒。李某发现谢某昏睡,数次拨打门诊部电话求助,接线医生告知是正常药物反应,不需要叫救护车。谢某当天下午约17时在家中死亡。
死因鉴定意见认定:谢某在患有窦房结、房室结中度脂肪组织浸润等病理基础上发生猝死。经营者张某承认为患者开出氯氮平或者含有氯氮平的药物。李某与门诊部接线医生当天的电话录音材料显示患者服用了氯氮平。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期间,门诊部提交了患者的《门(急)诊通用病历》1本和《医疗机构统一处方笺》2份。患方称当日未书写病历,上述病历是医方为应对调查而伪造。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6年4月26日被注销,门诊部于同年12月1日注销登记。
一审判决某门诊部承担60%的民事责任,向李某等赔偿622711元。某门诊部不服提出上诉。
生效判决认为,某门诊部伪造病历资料、未取得精神病诊疗许可超范围执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应推定有过错,且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责任。因门诊部二审期间已经注销登记,故应由经营者张某承担责任。据此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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