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8月13日赵某因头晕到被告门诊处看病,门诊医生以“1、重度贫血查因;2、慢性肾功能不全”将赵某收入被告内科住院治疗。赵某于早上9点30分入院。入院后,被告的医务人员给赵某输血治疗,在没有进行交叉配血试验的情况下,当天中午给赵某输入红细胞悬液,后赵某出现严重的输血反应。2018年8月13日下午16点10分左右,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记录死亡原因为“溶血反应”,死亡诊断为“1、溶血反应;2、重度贫血待查;3、慢性肾功能不全;4、高血压病;5、慢性胃炎”。
鉴定意见:赵某属慢性肾病性贫血,不存在紧急输血指症。因未做尸检,病理学确切死因不详。从临床特征分析符合输血相关性死亡(溶血反应、过敏反应、急性左心衰竭)。在诸多重要辅助检查结果尚未报告,以及缺乏紧急输血指症的情况下,急于13:30输注红细胞悬液不符合诊疗规范,这是医方的过错。该过错与赵某因在输血中死亡相关。
抢救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存在过错:(1)心肺复苏(CPR)未行气管插管辅助呼吸。……(2)心肺复苏(CPR)肾上腺素用药间隔延迟。
综上所述,医方在对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无紧急输血指症患者实施紧急输血、心肺复苏未行气管插管辅助呼吸、心肺复苏肾上腺素用药间隔延迟等过错。该过错与赵某因输血死亡相关。考虑到赵某为78岁老年患者;存在重度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高血压病等多种复杂严重基础病变;输血相关性死亡病情凶险,抢救效果不佳,死亡率高等综合因素,亦与其死亡后果相关。
医方诊疗过错与赵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41-60%。
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在对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赵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医院在对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赵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故本院确认被告对五原告因赵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为人民币222821.58元。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