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刘某某因上呼吸道感染,被其母亲廖某带至卫生室治疗。期间, 牛某某为 刘某某开具处方,并对其进行了肌肉注射,注射药物包含克林0.2g、地米注射液2mg、氨基比林注射液1mg,注射部位为左臀部。
同日, 刘某某因持续发热及左下肢行走无力,被廖某带至区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1.发热待查: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败血症?2.左下肢无力待查:嗜神经病毒感染?坐骨神经损害
法院认为:刘某某身体受到损害与卫生室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 刘某某在卫生室接受肌肉注射治疗后即出现左臀部流血、站立不稳、不能走路的症状,后被确诊为臀肌腱炎;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 刘某某所受损害与注射药物、注射针消毒感染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医疗机构,卫生室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包括注射药物、注射针消毒不存在污染状况。判定卫生室赔偿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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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钟灵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