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某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住院部走廊,从护士站外的治疗车上拿了一支带针头的注射器进入护士站,走到正在工作的护士张某身后,用左手勒住张某的脖子、右手持注射器针头抵住张某右颈部,以要面见专家反映新冠肺炎情况为由挟持张某,致张某右颈部皮肤损伤。经医务人员反复劝说至17时许,李某某开左手,张某趁机脱离挟持。后李某某被公安人员带离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定点收治医院用注射器挟持、恐吓医护人员,持续时间长,致医护人员受伤,且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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