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4月28日晚20:30许, 周某某在家突发胸闷、胸痛,大汗淋漓,被家属送至北京某医院处急诊,于21:35到达,急查心电图ST段明显抬高,提示有超急性心梗。值班医生邀请院内心内科会诊,但心内科拒绝会诊。23:20呼吸科会诊后排除呼吸系统疾病,再次建议心内科会诊,但仍未见心内科前来会诊。值班医生给予头孢输液治疗。29日凌晨0:30复查心电图,病情较前有进展,明确提示急性前壁心梗。但值班医生未向 周某某及家属告知相关病情及治疗方案,亦未作任何处理。5:30家属询问值班医生心电图有无问题,医生答复无异常, 周某某离院回家。
周某某回家后仍感胸闷无好转,活动后加重,于4月30日到A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心功能不全等,于5月8日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左前降支球囊扩张术+左前降支支架植入术,5月16日出院,术后仍心肌受损。
法院认为:周某某就诊后的处理上确实存在多处违反诊疗常规的过错行为,至次日0:23复查心电图,专家组现场阅读该次心电图后认为应诊断为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透壁性),按照诊疗规范应当急诊行PCI治疗,争取尽早开通梗死相关动脉,但医院医务人员未及时诊断急性心肌梗死并采取相应治疗措施,存在过错。虽然当值医生未能诊断出上述病情,可能系因个人能力差异,但有关科室拒绝会诊、急诊诊断及处置不当等过错确已延误了病情和及时诊治,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患者心功能损害的严重程度。此后, 周某某及家属虽在4月29日5时许要求回家, 周某某回家后症状未改善,及时入A医院就诊,避免了病情的进一步加重,实属不幸之中的万幸。综上,医院的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患者心功能损害的严重程度,即使其及时处置(如采取手术介入治疗等)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患者心肌受损情况,且 周某某后续在A医院治疗的措施(包括医疗费用)主要是其病情发展所需,现周某某主张的损失中包括其后续治疗的全部医疗费,已属对患方有利,则不宜再苛责医院承担过高的侵权责任比例,故判定应由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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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