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11月8日 代某某因“右侧自发性气胸、双肺多发肺大疱”到 河某某住院治疗,于2019年11月13日全麻下行“胸腔镜下右侧肺大疱切除术+胸膜摩擦粘连术+胸腔闭式引流术”,2019年11月27日出院。 代某某共住院治疗19天,自费支付医疗费41142.19元。
2020年1月17日 代某某因“右侧胸腔积液、双肺多发肺大疱、肺气肿、肺炎”再次入院,入院后于2020年1月17日行“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2020年1月22日行“胸腔闭式引流术”,2020年2月5日全麻下行“右侧脓胸清除+纤维板剥脱术”,2020年3月7日行“胸腔闭式引流术”。
鉴定意见: 1、 河某某(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3月21日两次住院期间)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与 代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责任与同等责任之间。
2、 代某某身体的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程度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 河某某在对 代某某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经鉴定机构鉴定,建议医方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责任与同等责任之间。本院酌定 河某某对 代某某的损害承担4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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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