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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输血感染丙肝,医院承担40%责任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836人看过

案情经过:2005年10月13日,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腿骨折入住第一附属医院,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在治疗过程中,李某出现慢性骨髓炎、皮肤愈合不佳及缺损的病性。在输血过程中,导致李某感染丙型肝炎病毒

鉴定分析:第一附属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病程迁徙、损害加剧等不利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20%-40%。2、李某感染丙型病毒性××诊断明确,根据现有资料,李某所感染的丙型病毒性肝炎系因2005年11月4日术中输血感染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安全受法律保护,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一附院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在治疗过程中,李某出现慢性骨髓炎、皮肤愈合不佳及缺损的病性。根据鉴定结论,一附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李某慢性骨髓炎病情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一附院应对李某的医疗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一附院过错参与度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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