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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医疗过错均致患者损害,侵权人和医院均承担责任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831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7年7月29日6时15分许,张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前方相对方向驶来的彭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7时许,张世君因车祸伤及头部及全身多处,当即昏迷,急送至某医院门诊,经入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外伤,胸部外伤,胸腔积液,纵膈占位性病变,性质待查,腹部外伤,腹腔积液。”8时50分手术准备工作完毕,9时50分患者家属同意手术治疗,签署手术同意书及病危通知书,10时患者自主呼吸停止,10时30分心跳停止。

2017年8月17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8月29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诉讼期间,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医方对张某某治疗过程有一定的过错,存在有因果关系,负对等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某医院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医院对张某某治疗过程有一定的过错,存在有因果关系,负对等责任。综合考虑医方过错行为在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确定某医院应对张某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共同致张某某死亡的后果,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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