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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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后,宫内仍有残留物,院方向患者自认医疗过错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5日|分类:医疗纠纷 |1166人看过

案情经过: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到市中心医院做彩超查早孕,后被告出具门诊病历,确认为宫内早孕。后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在被告处做人流手术,术后原告在家休息,休息期间原告一直流血不止,2018年8月6日到被告处复查,被告要求做彩超,看完彩超单后要求原告再做一次药物流产,如果药物流产不能成功,再重新做刮宫手术。原告认为被告的人流手术没有成功,对被告给出的治疗方案失去信心。于2018年8月6日下午至另一医院检查,诊断为人工流产后宫腔异常回声有残留。
  2018年8月7日在中心医院住院,于8月10日再次做刮宫手术,取出宫内残留,住院9天后出院。

   法院认为:原告怀孕,2018年7月24日在被告医院处做人工流产手术,术后流血,后去市中心医院诊断出宫内仍有残留物,这种孕囊死胚胎是前一次手术不完全造成的,被告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为原告做流产手术时,应该避免没有避免,致使手术失败,没有尽到完全的治疗责任,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况且二次手术(清宫手术)对患者身体也有一定程度的伤害,关于被告抗辩称在原告流产不全之后,被告医院做二次清宫手术免除手术费一节,患者把自己的身体交给了医院,也是因为充分的信任医院,但由于手术的失败,致使患者对被告医院已经丧失信心,造成心理上和生理上的痛苦,可以理解。由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中不存在与原告手术失败有因果关系的医疗过错,系举证不能,该过错与手术失败具有因果关系,是造成流产手术失败的主要原因。被告在其实施流产手术过程中承认自己存在不足或缺陷,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院予以采信。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损失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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