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0年7月28日,原告赵xx因脑外伤在被告营口B医院脑外科住院,于1990年8月1日手术治疗,术中输B型血400cc。2019年11月11日,原告在A医院确诊为慢性丙型病毒性××。另查,被告B医院已经丢失原告赵良华病例。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赵xx于1990年8月1日手术治疗,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二十年诉讼时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xx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49元,由原告赵xx负担。(原告已预交)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因患慢性丙型病毒性××,认为系在被上诉人处手术过程中因输血致病。但××患病原因多样,上诉人不能证明其患病系输血所致。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使按照上诉人所述起诉时间按2020年7月计算,也已经超过了二十年诉讼时效,故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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