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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尽注意义务,患者死亡,承担70%赔偿责任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3日|分类:医疗纠纷 |1025人看过

   案情经过:患者班某因胸闷、胸痛,伴呼吸困难,大汗淋漓,胸部有压榨感,并向左肩胛部放射,于2018年4月14日8时许前往被告医院就诊,入院初步诊断为:1.冠心病:(1)心绞痛(2)心肌梗死2.高血压病;3.颈椎病。2018年4月16日7时许,班某突发呼吸、心跳停止,遂立即实施抢救,7时30分许,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分析,意见如下:(一)关于诊断。医方初步诊断符合临床诊断思路。(二)医疗行为的过错。1.医方长期医嘱给予患者Ⅰ级护理,但医方未能每小时对患者进行病情观察,且护理措施及效果的记录过于简略,未能及时发现并客观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护理存在缺陷;2.患者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应立即卧床休息,医方未嘱患者卧床,其住院后仍在医院走动并自行打饭,易加重心肌缺氧缺血,不利于病情的改善;3.急性冠脉综合征的患者药物治疗包括抗心肌缺血、抗血小板、抗凝、调脂等治疗,医方予低流量吸氧、硝酸异山梨酯口服、丹参酮ⅡA磺酸钠静滴等治疗未违反诊疗常规,但未给予抗血小板及抗凝治疗,医疗行为不符合急性冠脉综合征的诊治原则;4.4月16日5时30分患者诉胸闷、胸痛,医方在1小时后仅对患者胸闷胸痛稍缓解进行护理记录,未能在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复查心电图及心肌损伤标记物以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延误了进一步治疗的时机。(三)关于抢救。医方的抢救处理措施符合诊疗常规。(四)关于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现有资料缺乏尸体解剖病理学检验报告,患者死亡原因临床考虑为心脏性猝死。根据《内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第8版)第242页“非稳定型心绞痛的急性期一般在2个月左右,在此期间发生心肌梗死或死亡的风险最高”,医方未能认识该疾病的预后,对急性冠脉综合征的诊治未达到应知应会的基本要求,延误了患者的治疗,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医学会鉴定,认定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班某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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