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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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及时尸检,再次一推定医院无过错之事实。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3日|分类:医疗纠纷 |406人看过

   患者李某某于2018年3月2日入住被告xx人民医院肿瘤外科,于2018年3月8日行全胃切除术+空肠食管roux-en-y吻合术+腹腔引流术,2018年3月16日出院,2018年4月4日患者李某某第二次入住被告xx人民医院肿瘤外科,于2018年4月13日出院。2018年8月16日10时50分患者李某某第五次至被告xx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8月16日19时30分心跳、呼吸仍未恢复,终止抢救,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胃神经内分泌癌肝转移,结肠癌,肿瘤终末期,多脏器功能衰竭,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肝功能异常,冠脉支架置入术后,呼吸循环衰竭。
   鉴定意见为:xx人民医院在对患者李某某(已去世)的住院治疗及抢救过程中诊疗方案,针对性的药物配伍无不当,无用药不当造成伤害等方面xx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告xx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其次,原告虽认为对患者李某某的死亡原因有异议,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三是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本案中,患者李某某死亡后,被告向原告告知了可对李某某进行尸检,但原告并未就尸检问题予以明确同意并签字;由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李某某是否进行尸检向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可视为原告不同意对李某某进行尸检,即再一次推定被告无过错之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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