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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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无生产许可售卖自制膏药,侵害消费者权益被罚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4488人看过

   案情经过:2018年4月,原告李某因腰疼后背疼痛到被告药店购买药品,购买该店自制膏药。自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份,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多次购买膏药,共支出膏药费14050元。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被告处购买商品,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交付商品,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本案中,被告药店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其自制的膏药不能通过质量检验,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同时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被告无法提供其涉案药品系合格产品的相关证据,被告作为药品经营者负有保证经营的消费品为合格、无质量瑕疵的产品的责任,涉案药品未经批准或检验,被告即销售给消费者,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判令药店赔付原告4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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