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0年5月14日,卫生监督员根据国家双随机监督检查要求到xxx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病历本两本。2020年5月18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到xxx医疗美容门诊部核查,现场在该门诊部前台电脑发现U盘一个,U盘内可见“营业记录”文件夹,内有2019年3-12月份营业记录数据的excel表格,在该门诊部诊室内发现两本蓝色文件夹,其中一本封面标注:“内部白单”、另一本封面标注:“白单(处置单)”,在两本蓝色文件夹中均夹有美容处置单,美容处置单上可见顾客姓名,开单时间,操作医生等信息,可见“溶脂针”、“玻尿酸”等字样。现场查看该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9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经查,xxx医疗美容门诊部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7月28日为患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认定为525269元,无药品器械。
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5269元;2、罚款人民币2101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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