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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未尽注意义务延误患者病情,承担50%赔偿责任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3日|分类:医疗纠纷 |1078人看过


    案情经过:2017年8月8日凌晨2时许,患者崔某以失语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侧额颞部硬膜外血肿;3、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4、左顶叶局部脑挫伤;5、肝硬化;6、布卡综合症;7、双侧基底区腔梗。2017年8月9日,患者病情加重并转入ICU重症监护室,并给患者崔某行脑内血肿双侧置管引流术,术后仍留ICU继续治疗。2017年8月13日,患者崔某血压偏低,心率偏低,双侧瞳孔散大固定,被告医院医务人员并多次告知患者家属病危,经积极抢救治疗,患者崔某抢救效果不佳,被告医院医务人员向原告方交代病情后,原告为其家属崔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当天下午崔某因脑疝形成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一、被告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崔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3、延误治疗时机;4、手术方式欠妥;二、医方上述过错行为的第1项与被鉴定人崔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过错行为的第2项、第3项、第4项与被鉴定人崔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医方过错程度为同等原因力。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患者崔某因脑疝形成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崔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的原因力为同等作用。据此被告医院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上述鉴定意见,结合本案案情,原审酌定由被告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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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张文波医疗律师团队钟灵     案情经过:2017年8月8日凌晨2时许,患者崔某以失语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侧额颞部硬膜外血肿;3、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4、左顶叶局部脑挫伤;5、肝硬化;6、布卡综合症;7、双侧基底区腔梗。2017年8月9日,患者病情加重并转入ICU重症监护室,并给患者崔某行脑内血肿双侧置管引流术,术后仍留ICU继续治疗。2017年8月13日,患者崔某血压偏低,心率偏低,双侧瞳孔散大固定,被告医院医务人员并多次告知患者家属病危,经积极抢救治疗,患者崔某抢救效果不佳,被告医院医务人员向原告方交代病情后,原告为其家属崔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当天下午崔某因脑疝形成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一、被告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崔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3、延误治疗时机;4、手术方式欠妥;二、医方上述过错行为的第1项与被鉴定人崔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过错行为的第2项、第3项、第4项与被鉴定人崔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医方过错程度为同等原因力。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患者崔某因脑疝形成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崔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的原因力为同等作用。据此被告医院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上述鉴定意见,结合本案案情,原审酌定由被告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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