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系被告古塔区北一里李某口腔科诊所经营者。2019年9月1日,原告至被告处拔牙。被告先后为原告拔除了口腔内右下方第四颗及第六颗牙齿。后原告认为,被告在拔牙齿过程中,其要求被告拔除口腔内右下方第六颗牙齿,并未要求被告方拔除右下方第四颗牙齿。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再次为原告重新镶牙。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关于原告诉称被告给其拔错牙齿一节,现并无证据证明原告至被告处拔牙时,其所需要拔除的牙齿的具体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其告知被告需要拔除的牙齿具体位置,且在拔牙之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被告为其重新镶牙,被告亦为原告重新镶牙,重新镶牙系原、被告协商之结果,且双方均已经实际履行,故对原告主张的因被告拔错牙齿导致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右下颌第三颗牙齿被磨漏,另有两颗牙齿麻木一节,无法确认上述牙齿的实际损害后果,故可待原告实际治疗后,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法院酌定以3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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