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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三次开胸手术大出血致死: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8日|分类:医疗纠纷 |1877人看过

  基本案情:
   患者刘某因“反复咳嗽咳痰伴喘息3年余,再发加重半月余”于2018年3月8日入住某医院处接受治疗,2018年3月23日14:30行胸腔镜下探查+肺叶楔形切除术,同日17:00行开胸探查+肺叶修补,3月26日14:40行胸腔镜下探查+肺叶楔形切除术,术后均转入ICU病房对症支持治疗,4月9日12时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经积极抢救,于当日14:40死亡。
   经鉴定,院方存在以下过错:
   (1)患者反复肺内出血与肺活检术后处理不当有关:3月23日经胸腔镜肺活检术,切除左肺舌叶组织后麻醉苏醒过程中即出现肺内大量出血,致呼吸功能急剧恶化而被迫第二次开胸止血,与手术中止血操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3月26日(术后第三天),肺内出血再次加重,导致呼吸功能恶化而再次(第三次)开胸止血。手术仍行肺舌叶楔形切除,术后并未达到彻底止血效果,致术后再次出现肺内大出血而导致缺氧窒息死亡的后果。与医方对该类疾病肺部组织病变特点认识不足有关。
   (3)患者为弥漫性肺间质病变、肺气肿、肺大泡,肺部炎症。针对该类特殊病人,经第一次、第二次肺内出血,根据手术记录记载:采取一般外科技术止血效果不佳后,应考虑其他方式达到止血目的,如肺叶切除术、肺内分支血管结扎术、肺血管介入封堵术等治疗措施,有可能较单纯肺组织楔形切除更能达到止血效果。医方并未积极采取以上措施。上述医方过错与患者发生的后果有相应关联性。
   法院认为:
   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未尽高度注意义务,且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对患者遭受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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