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2014年8月9日,原告罗某到被告县人民医院产科住院生育孩子,在进行剖宫产手术中发现罗某右侧卵巢有囊性包块,经告知其家属后,对该包块进行了剥除术。在手术中应罗某及家属的要求对罗某进行了两侧输卵管结扎术。罗某在被告医院住院4天,于2014年8月13日出院。
2015年8月25日,罗某因出现流产出血,被送至被告医院诊治,经检查为:1、G6P2+月稽留流产,2、慢性盆腔炎急性发作。经进行药物流及清宫术后,罗某在被告医院住院16天后于2015年9月10日出院。
2016年6月17日,罗某再次流血被送往妇幼保健服务中心救治,经检查发现其再次怀孕,但胎儿已死腹中,2016年6月20日,罗某转院至市妇幼保健院做人流手术,住院9天后于2016年6月29日出院。
鉴定意见书所载分析认为:1、罗某输卵管结扎术后两次怀孕诊断明确。2、县中心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3、县中心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并认为导致罗某输卵管结扎失败的原因可能是误扎、漏扎输卵管。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县中心医院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该过错是导致罗某术后两次怀孕的原因,建议参与度为60%-80%。结合实际,裁定70%赔偿责任。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张文波医疗律师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