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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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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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不来的抚养权

发布者:李阳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61人看过


近期接受了不少离婚后抚养问题的法律咨询。在此,我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相关问题予以整理解析,供需要者参考。


抚养权归属裁判规则




总的来说: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比较。具体而言: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存在以下情况,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母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

?父母双方达成协议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解析: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并非绝对由女方抚养,需注意除外的情形。另外,有意争取抚养权的男性通常会等待子女满两周岁后提起离婚诉讼,以增加胜诉机会。这也提示了女性,若婚姻出现危机,感情破裂,需注意丈夫是否有等待时机提起诉讼的倾向,若有,大可把握诉讼主动权。


2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一方存在以下情况可优先考虑

L

?已做绝育手术的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子女单独随一方祖辈共同生活多年,祖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的。



解析:符合上述情形的一方可以提交证据,作为己方的抚育优势条件。但需注意的是,上述为“可”优先考虑的条件,而非必然条件。


3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参考其个人意愿



?对于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可以就抚养和探望事项询问其意愿;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就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项作证。


解析: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据此,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引中,同样以八周岁为标准,即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对自己跟随父或母生活的意愿想法可以作为抚养权裁判的依据。


未成年子女抚养方案和规划



广东省高院关于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中表示,若双方均主张抚养未成年子女,且抚养能力、条件较为接近,可提出明确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方案和规划,供法庭参考。以下为本律师制作的抚养规划范例。

(此处表格图片无法展现,可联系律师查看)

希望争取抚养权的当事人,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辅以证据材料,丰满上述成长规划。完备的规划,既可以向法庭全面展示自身的抚养能力和优势,也可透过细致化的安排,表露对获得抚养权的诚恳态度。

我常常向当事人强调抚养规划在抚养权争议中的重要性。因为这不仅是提交给法庭的考卷,更是交给自己的一份计划书。

就像前段时间,我给一位两岁多孩子的妈妈,提供制作抚养规划的指导。我向她提出:

 你可以先想想离婚后,你打算居住在哪里?(居住地点)

 有没有去住所附近打听过幼儿园的信息,是等孩子到三岁送公立园还是提前入读私立园小小班?(教育计划)

 幼儿园的学费是多少?(抚养预算)

幼儿园的放学时间是几点,预计由谁固定接送?(生活安排)

 外公外婆退休与否、身体状况如何?(协助者)

你的工作薪酬如何?稳定性?

       .....

一系列问题的提出再解答,这位母亲表示,梳理完后,感觉没有那么彷徨了。

因为,庭前完善证据、制作规划的过程,既能引领他们去为孩子未来的生活作周全考虑和准备,也会更加坚定他们获得抚养权,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决心。


能不能通过转移、藏匿孩子的方式解决抚养问题?



曾经碰到当事人跟我这样说:“李律师,我想把孩子带回老家藏起来。就算最后孩子判给对方,他找不到孩子也拿我没办法。”

在抚养权的争取过程中,萌生这样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样冲突、敌对的做法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既不合法也不见得会达到预期效果。

如果诉讼中不幸遭遇对方恶意抢夺、隐匿孩子,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法院将责令对方禁止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若对方依然拒不停止,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罚款。若判决生效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仍然藏匿孩子,拒不配合抚养安排的,尚有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这一刑事罪名。

    离婚已无可避免对孩子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父母在处理抚养权分歧时更应回归理性,与其丑态百出地互相撕扯,倒不如从法律角度出发,将己方对获得子女抚养权有利的条件和能力充分向法庭展现。




   殷切希望取得抚养权,源于父母对子女无所计较、难以割舍的爱。那么,当然更要以爱的方式方法取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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