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一例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的离婚纠纷咨询,在给当事人分析了两地离婚诉讼制度差异之后,我就涉港离婚诉讼管辖规定及两地婚姻家事判决的互相认可与执行问题做了一些总结与归纳,供需要了解相关信息者参考。 涉港离婚的诉讼管辖 1、问: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诉讼离婚,内地法院受理吗? 答: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后,无论双方婚姻缔结地在香港抑或是内地,任一方希望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均可向内地居民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进一步而言,两香港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其后任一方在内地生活超过一年以上,有经常居住地,双方均可向该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问:原在内地结婚,双方现均为香港居民,内地法院受理其诉讼离婚吗? 答:该种情形能否在内地法院诉讼离婚的司法实践是有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4年作出批复,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移居港澳的同胞发生离婚诉讼,内地法院可以受理。但各地法院对该批复理解不一,部分法院认为应严格符合批复中“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确有实际困难”的要件,否则不应适用该特殊管辖。如深圳市中院2014年修订的裁判指引则将港澳法院不予受理作为内地法院管辖的条件。而部分法院则不究其是否在港澳诉讼确有困难的前提条件,但凡在内地登记结婚,一方在内地提起离婚诉讼,即认为具有管辖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依据前述批复,作出再审裁定,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在香港生活的,可在内地原户籍地法院诉讼离婚(详见下方参考案例)。 相关司法解释及内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1984年4月14日发布并实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4年2月9日〔84〕粤法民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他们发生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我院1983年11月28日〔83〕法研字第26号《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华侨离婚的第三点,即“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内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之规定办理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所指的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申请办理离婚的办法,港澳同胞不属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故不宜直接引用此规定。但港澳同胞和华侨同是中国公民,他们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实际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第二次修订)第6条规定,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居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两地婚姻家事判决互相认可及执行 1、问:内地和香港的离婚判决互相承认吗? 答:内地对承认和执行香港地区离婚判决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比较陈旧,且存在一定的矛盾。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在2017年6月20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初步订立机制以进一步保护跨境婚姻各方的权益,但该安排仍有待两地通过内部立法程序(内地通过司法解释实施,香港则通过立法实施),尚未正式生效。故在现时实践中,两地法院的判决互认仍停留在仅仅承认婚姻关系解除的判决内容,而不承认财产分割、抚养关系等判项。 相关司法解释及地方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91]年民他字第43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民复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我国公民周芳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香港地方法院关于解除英国籍人卓见与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的效力,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暂时不予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法律效力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7]6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报来的关于《徐雪梅申请承认香港法院离婚判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尚未就相互承认生效判决达成相关安排。对于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暂时不予承认为宜。你院在裁定不予承认该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时,应告知当事人可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问:在港获得离婚判决后,在内地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香港法院对于婚姻关系解除的判决。再者,针对内地相关财产的分割、抚养权关系事宜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3、问:在内地获得离婚判决后,在香港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据香港《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向区域法院申请登记内地离婚判决,确认其离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