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子拿着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匆忙赶到检察院寻求帮助。
丈夫在外借了钱,由于没能及时归还,遭到法院强制执行,做妻子的也要一并承担这个债务吗?
案情回顾
周女士和丈夫金某结婚多年,却鲜少见面,由于分隔两地生活,两人平时几乎没什么交流。
丈夫平时对这个家庭不管不问,为什么自己还要替他还钱呢?周女士想不明白这个问题。
通过法院提供的调解书,周女士这才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
多年前,丈夫金某因承包工程需要,向朋友徐某借了390余万元,本来等工程一完结,这钱就能还上。 可谁知中途出了问题,导致这钱没法准时偿还,于是,出借人就将夫妻二人一并诉至法院。
在人民委员会调解的过程中,周女士作为被告之一,本应该出面参与调解,但金某却向调解员出递了一份周女士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中表明,周女士委托丈夫金某为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落款处还有她的签名。
之后,法院调解成功,并出具了一份民事裁定书,金某和周女士需在规定时间内还款。
然而周女士却说自己对这一切却毫不知情,那个签名她也从未签过!
莫名背上巨额债务,周女士感到十分委屈,于是向法院提出异议与申请,但都被驳回了。
周女士只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检察院受理后,发现在调解时,金某拿出来的《授权委托书》上落款处的签名存疑。
法院审理
既然周女士声称自己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也没有签署过这份委托书,那这上面的签名难不成是冒签?
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将周女士本人的签名,与《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相比,两者虽然外形相似,但在单字的细节特征方面均存在较大不同,确实并非周女士本人所签。 面对这样的结果,丈夫金某这才承认,是他假冒了妻子的签名。
根据鉴定结果,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出借人与周女士达成了和解协议,确认周女士对390余万元的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至于金某,法院对其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
案件至此,终于告一段落,周女士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
虽然说夫妻债务应该共同承担,但在一方不知情,且所借钱财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需的情况下,此类大额借款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也无需共同偿还。
法规速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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