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和老伴老张住在长寿花园,老两口每天坚持晨练,这天早晨,和往常一样,老王和老伴老张起床后出门晨练,慢步的路上,突然一辆电动车从身后冲过来,把老王重重地撞倒在地上!看着老伴躺在地上痛苦地呻吟,老张赶紧掏出手机拨打了事故报警电话和120求救电话。
交警迅速赶来,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认定电动车主负全责。不大工夫,120也来了,把老王送进医院救治。经检查,老王的右小腿骨折。
住院治疗60天后,医生建议老王回家静养。住院期间各种消费计10000余元。
出院后由交警调解,事故双方达成协议:电动车主赔偿老王15000元,且协议中明确写道:一次性了结,不得反悔,日后互不干涉。
可谁也没有料到,老王在家静养期间,伤处仍感觉不适、疼痛,拄着双拐也无法行走。
到医院检查,医生认为,可能是老王年纪大了的原因,骨折处没有彻底愈合,需要继续住院打钢板治疗。
就这样,老王又住院治疗了50天,各种消费计10000余元。经法医鉴定,还构成9级伤残。
事后,老张带着老王找到交警大队,要求交警针对老王的伤情再次作出处理。可交警给出的答复却是:当时交通事故结案,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故不同意出尔反尔、再次处理。
老王对此表示不服,专门聘请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电动车主承担老王的人身损害赔偿,即后期治疗的费用。
交通事故已结案,双方还有一次性了结、互不干涉的協议在先,老王有权反悔吗?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兰香的诉讼请求呢?
律师点评:
本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反悔。
法律规定,自愿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遵守履行。
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法律还规定了如因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撤销或变更。
故事中的老王在交警调解时,虽出院静养,但实际上伤情并没完全明确,作为一个无专业知识的老人,签约时并不了解自己的具体受伤害程度,也不可能准确计算受伤害造成的实际损失,且经鉴定的伤残等级属于新证据,二次手术产生的费用不能预料……
协议书达成的赔偿数额与实际差距较大,故依法可认定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也有失公平。对此,老王有权反悔,亦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