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强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5日 3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州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净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交钥匙项目合同》一份,约定由两原告向被告提供一条灌装线水处理系统工程总体承包,其中设备部分总价227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约生效后5天内,被告预付设备合同款30%作为预付款。服务费部分总价为21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约生效后5 天内,被告支付服务合同款50%作为预付款。合同还约定,乙方安装结束具备调试条件,但甲方因其他设备联动等原因使乙方无法完成完整调试工作的,工期顺延,需乙方人员守候的,甲方支付待工费用每天300元。后因被告一直迟迟不组织最后验收,发生纠纷。本律师代理原告,经分析案情,通过审理后,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要求被告支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