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强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5日 2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认为不拖欠被告的工资,经被告委托,本律师整理证据后认为双方在聘任书中明确约定试用期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原告虽主张被告未通过试用期,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未提供证实已就是否通过试用期明确告知被告;其次,原告虽主张被告在职期间考勤异常及未提供劳动,但原告按月向被告发放工资,且并未因此给予被告相应的处罚扣款,故原告应按照聘任书约定支付被告试用期及转正后的工资,原告仅按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100?被告转正后的工资,已构成拖欠工资。另外,原告迫使被告离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审理后,支持了我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