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特殊利害关系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不得参与本案办理的诉讼制度,目的是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防止徇私枉法。回避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五是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要暂停参与本案工作。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回避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相关人员必须退出案件办理,这是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基本权利,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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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