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执行期间不得行使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的,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相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计算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坐牢期间本来就没有政治权利,出狱后还要继续执行剩余剥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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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