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企业证据管理,很多人都会想到,企业的证据管理无非就是档案管理,把合同、票据等保管好了,自然不会出现法律风险。
根据本人代理的案件以及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中发现,树立正确的企业证据管理思维,才能有效避免法律风险。
证据,严格说,是诉讼法角度上的法律术语。通常认为,证据是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证据是和诉讼紧紧关联的。
但是是否意味着证据只能在诉讼之前再去收集,答案是否定的。证据的管理应当贯穿于企业经营始终,只有与可能发生法律风险相关的材料都应当进行保管和留存。
在建筑行业,由于存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欠缺、证据保管意识不强等原因,在证据保管和留存上经常出现问题。而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施工方如果缺少关键的施工签证、结算文件等,就会给日后主张工程款带来风险,而如果发包方缺少对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会议纪要、工程函件等,就会给日后主张工程索赔造成障碍。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现在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已经成为了一条政治正确的观点。如何实现诉讼目的,关键就是收集到能够支持诉讼/抗辩主张的证据,即找到能够实现证明目的的关键证据。
以本人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经常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为例,涉及到此类纠纷的证据往往包括买卖合同、发货证明、收货证明、验收证明、交接证明、收款证明、往来函件等。那么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能够实现证明目的的关键证据呢?
首先,买卖合同是基础证据,是否具备付款条件就是与诉讼请求直接相关的依据。通常,买卖合同会约定以交付、验收、质保期等关键词作为付款条件。因而,依据买卖合同就可以收集与付款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据。
其次,与付款条件相关的证据,是影响诉讼请求的证据。根据买卖合同与欠款事实,可以收集与付款条件、关键词相关的证据。例如,欠款金额是验收款和质保金,那么关键证据就是验收证明文件。
最后,根据证据的逻辑关系,可以省略部分证据。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交付货物之后才会存在验收货物,因而,在取得验收证明文件之后,如果交付货物的证据缺失或者对于我方不利的情况下,则可以仅提交验收合格证据。
诉讼/仲裁审理的是依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呈现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因此,证据是能够反映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只能是反映过去状态的依据,而不能通过人为创造。
但是,是否意味着证据只能被动的等到诉讼发生的时候才能形成,有哪些证据是可以提前准备的?
1.能够实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常见的如律师函、催款函等,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送达,能够实现诉讼时效中断,避免诉讼请求因诉讼时效届满而被驳回。
2.需要弥补形式缺陷的证据。常见的如某验收文件是复印件,如果能够使作出该验收文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可以实现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效果。
3.需要加强证明力的证据。常见的如遗嘱,在法律规定中规定了不同的效力,如果直接通过公证作出的遗嘱,其效力最高,想推翻也很难。
企业留存和保管的证据要注意形式上齐全,避免因为某个细节没有做到,导致出现法律风险。
以律师事务所邮寄的律师函为例,选择EMS作为邮寄单位,在EMS邮寄单内件品名上应当注明“某某与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并要求邮寄员在邮寄之时要在EMS底单上加盖邮寄当天的邮戳,以及开具收取邮寄费的收据或者发票,并在3天~5天通过EMS官网查询是否本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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