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菊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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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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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案例:法院判决驳回对委托人的起诉

发布者:靳菊春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8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XX公司向XX公司购买口罩机,XX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向C公司采购。后因为货款没有到位,C公司起诉XX公司和XX公司,要求XX公司与XX公司一起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供应的口罩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一直未完成调试。在接受XX公司的委托之后,笔者着重从合同相对性角度进行抗辩,最终经过庭审和补充举证,以及提交答辩状,代理词,法院判决驳回对XX公司的起诉。

二、律师点评

作为被告不可怕,但是一定要积极应诉,首先要关注15天的举证期限,有些法院是看中举证期限的,若过了举证期间,自己不利。其次也要留足充分的时间,给律师研究应诉思路,整理证据,撰写书面的答辩材料。

三、意见及建议

市场中,交易行为每天都在发生,风险无处不在。笔者建议大家尽量签订书面的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在对方发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尽量留下文字的聊天记录,以便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作为证据。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