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谢幕(5)事实婚姻和同居
“同居8年算事实婚姻不?分手怎么办?财产怎么分?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享有继承权吗?”现实生活中“搭伙”过日子的人不少,咨询上述问题的也不少。法律规定是这样的,事实婚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受法律保护,一种不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的是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婚龄、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人民法院对这种关系合法性予以认可,出现上述问题可以按照按事实婚姻进行处理,享有合法夫妻的一切权利义务。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则人民法院则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登记完成后方可对离婚请求予以处理。如若男女双方仍未补办结婚登记,则一律将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说“搭伙”过日子是一把双刃剑,可能省去了未来涉及到的继承的麻烦,但也增加没有法律保护的风险,尤其是对弱势群体而言。
上述解释参见《民法典》10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