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谢幕(4)军婚的保护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条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规定。军人作为从事军事工作的特殊群体,对国家和平与发展都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军人生活的特点是无法和配偶经常生活在一起,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这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条的规定,是保护军人婚姻的民事法律措施。如果此类纠纷是由第三者破坏军婚造成并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军人存在重大过错,比如严重家暴、严重的赌博吸毒等等,出现这种情况法院根据军人过错程度也会酌情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