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律师讲法》。本节目由抚顺市司法局、抚顺市律师协会和抚顺广播电视台联合制作播出,我是主持人敬心。今天,我们邀请到赵传垠、王传友两位律师,共同聊一聊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话题,欢迎二位。
赵传垠:大家好,我是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赵传垠。
王传友:大家好,我是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王传友。
主持人:当下,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国家、社会乃至每一位公民共同的责任。近几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自己的养老问题成为很多老人的选择。赵律师,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呢?
赵传垠: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主持人:那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特征呢?
赵传垠: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能成立。一旦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构成违约。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不仅扶养人有扶养另一方的义务,受扶养人也需要按照约定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对方。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双方都需要向对方支付对价。扶养人支付对价的方式是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受扶养人是通过死后将遗产赠与扶养人的方式支付对价。再次,遗赠扶养协议为要式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需要以书面方式作出。
主持人:法定继承人为什么不能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赵传垠: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允许一部分继承人与另一部分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另一部分继承人赡养被继承人而继承遗产,这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主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要注意什么呢?
赵传垠:一是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是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件。三是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四是约定协议的解除、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主持人:王律师,如果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遗赠同时存在,谁的效力优先呢?
王传友: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有视频放视频,无视频打字,主持人画外描述案例。)
张某的老伴去世多年,其膝下无儿无女,独自生活。为了在晚年能有人照顾自己,2019年,张某与远房亲戚宋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宋某负责张某的生养死葬,张某死后的房屋、存款等所有财产归宋某所有。期间,宋某尽心照顾张某,如实履行了扶养义务。2020年,张某身体每况愈下,邻居刘某经常来陪其聊天,张某为表感激,订下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其死后银行存款2万元赠与刘某。2021年3月,张某去世,宋某依协议料理了其后事。刘某凭遗嘱,要求张某银行存款2万元归其所有,宋某以其早已与张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且自己已尽生养死葬义务,银行存款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某银行存款2万元。
主持人:这2万元的银行存款应该归谁呢?
王传友:最终,法院判2万元归宋某所有。
主持人:刘某手中有张某的遗嘱,2万元怎么归了宋某呢?
王传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本案中,宋某手中有遗赠扶养协议,并且也履行了协议规定的生养死葬义务,所以宋某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主持人: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吗?
王传友: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遗赠协议。遗赠协议是无条件且无偿赠与财产,可以随时撤销遗赠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属附条件协议,是遗赠人与被遗赠人双方订立的一个附条件合同,由被遗赠人照顾遗赠人。故遗赠人是不能随意反悔更改的,只要被遗赠人履行了协议,那么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是如满足法定条件,遗赠扶养协议是可以解除的。
主持人:那么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条件是什么呢?
王传友:一是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主持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王传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主持人:通过二位律师的讲法释法,我们对遗赠扶养协议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老年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晚年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但在选取扶养对象时一定要多加考察,选取确实能够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的对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让自己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享晚年。非常感谢两位律师的光临,本期节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律师讲法》。本节目由抚顺市司法局、抚顺市律师协会和抚顺广播电视台联合制作播出,我是主持人敬心。今天,我们邀请到赵传垠、王传友两位律师,共同聊一聊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话题,欢迎二位。
赵传垠:大家好,我是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赵传垠。
王传友:大家好,我是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王传友。
主持人:当下,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国家、社会乃至每一位公民共同的责任。近几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自己的养老问题成为很多老人的选择。赵律师,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呢?
赵传垠: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主持人:那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特征呢?
赵传垠: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能成立。一旦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构成违约。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不仅扶养人有扶养另一方的义务,受扶养人也需要按照约定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对方。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双方都需要向对方支付对价。扶养人支付对价的方式是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受扶养人是通过死后将遗产赠与扶养人的方式支付对价。再次,遗赠扶养协议为要式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需要以书面方式作出。
主持人:法定继承人为什么不能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赵传垠: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允许一部分继承人与另一部分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另一部分继承人赡养被继承人而继承遗产,这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主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要注意什么呢?
赵传垠:一是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是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件。三是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四是约定协议的解除、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主持人:王律师,如果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遗赠同时存在,谁的效力优先呢?
王传友: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有视频放视频,无视频打字,主持人画外描述案例。)
张某的老伴去世多年,其膝下无儿无女,独自生活。为了在晚年能有人照顾自己,2019年,张某与远房亲戚宋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宋某负责张某的生养死葬,张某死后的房屋、存款等所有财产归宋某所有。期间,宋某尽心照顾张某,如实履行了扶养义务。2020年,张某身体每况愈下,邻居刘某经常来陪其聊天,张某为表感激,订下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其死后银行存款2万元赠与刘某。2021年3月,张某去世,宋某依协议料理了其后事。刘某凭遗嘱,要求张某银行存款2万元归其所有,宋某以其早已与张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且自己已尽生养死葬义务,银行存款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某银行存款2万元。
主持人:这2万元的银行存款应该归谁呢?
王传友:最终,法院判2万元归宋某所有。
主持人:刘某手中有张某的遗嘱,2万元怎么归了宋某呢?
王传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本案中,宋某手中有遗赠扶养协议,并且也履行了协议规定的生养死葬义务,所以宋某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主持人: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吗?
王传友: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遗赠协议。遗赠协议是无条件且无偿赠与财产,可以随时撤销遗赠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属附条件协议,是遗赠人与被遗赠人双方订立的一个附条件合同,由被遗赠人照顾遗赠人。故遗赠人是不能随意反悔更改的,只要被遗赠人履行了协议,那么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是如满足法定条件,遗赠扶养协议是可以解除的。
主持人:那么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条件是什么呢?
王传友:一是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主持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王传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主持人:通过二位律师的讲法释法,我们对遗赠扶养协议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老年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晚年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但在选取扶养对象时一定要多加考察,选取确实能够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的对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让自己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享晚年。非常感谢两位律师的光临,本期节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赵传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