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祖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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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贿行为司法现状

作者:黄祖合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9次举报
2025-06-25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大局检察履职"新闻发布会获悉,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持续发力:金融领域提起公诉职务犯罪1200余人,能源领域500余人,基建工程领域1400余人,针对行业系统性腐败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600余份。全年共起诉贪污贿赂犯罪2.2万余人,较去年同期上升36.8%;起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1800余人。20241-11月,起诉行贿犯罪2772人,同比增长20.2%。在反腐败协作机制建设方面,最高检继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发布两批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后,又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8件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6件追缴行贿不正当利益典型案例。从最高检察院公布的数据看来,在2024年,检察机关在针对贪污腐败问题上积极行使检察权,针对职务犯罪进行公诉,涉及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但由于截贿行为作为新出现的犯罪形式,刑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检察机关并没有单独的以截贿行为成罪来对贪污腐败问题进行公诉,故检察机关在遇到与截贿行为相关的犯罪,还是以传统的行贿罪、诈骗罪等贿赂犯罪财产犯罪来提起公诉。

由于目前关于截贿行为,中国刑法对于相关的截取贿赂的截贿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相关条文对此现象作出相关规定,而对于截贿行为是否应该被纳入受刑法规制的范畴以及截贿行为在实质上应该构成什么罪的问题,也成为了学术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目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并没有得出一个较为统一的观点,所以对于在实务中出现的截贿行为的审判规则不统一。关于如何对截贿行为进行裁判,不同的法官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有些法官认为截贿行为不应该单独评价而是并入到贿赂犯罪的共犯或者介绍贿赂罪来进行评价,亦有法官认为应以财产犯罪侵占罪或者诈骗罪来评价,更有甚者认为截贿行为不应该用刑法来评价而是选择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来评价,截然不同的做法说明了截贿行为的定性及处理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论。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截贿行为的处理仍是一个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于截贿行为的处理要妥善处理好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虽说目前刑法针对截贿行为并没有一个单独的罪名可以对截贿行为进行规制,但针对实践中日益频发的截贿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不能等刑法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才对截贿行为进行打击,而是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在问题出现的当下就开始完善相关的立法和案例指导来对截贿行为进行打击预防,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实现打击腐败和保护人权的价值平衡。


博士大律师,咨询电话13558332398。现执业于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曾经在广西某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长工作长达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桂林
  • 执业单位: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3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公司犯罪、交通事故、取保候审
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
1450320********56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公司犯罪、交通事故、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