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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后一人死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发布者:陈婧婧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2日 18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吴某、范某、杨某、文某四人与死者陶某邀约一起吃饭,席间吴某、范某、杨某与陶某一起喝酒,文某未饮酒。酒后陶某留宿范某家中。后陶某觉得闲着无聊,便打算出门转转。因夜晚视线不清,落入河道中溺亡。陶某家人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与陶某同饮酒的四人告上法庭,要求四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万元。 【案件经过】 被告文某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律师代理应诉。接受委托后,律师向文某详细了解了当天的经过,并到派出所调取了案发当天对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经分析,律师认为:文某虽然与几人一同吃饭,但席间文某并未饮酒,更无向死者或其余几人敬酒劝酒的行为。饭后陶某想要驾车回家时,文某积极劝阻,在死者陶某同意留宿后,文某还打电话告知陶某家属陶某的情况,安顿好陶某后文某才离开。在整个事件中,文某并无任何过错、过失行为,不应当对陶某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庭审时,律师向法院出具了案发当天派出所对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文某积极与陶某家属联络告知陶某状况的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

【案件结果】 2022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鉴于当天的庭审情况,原告于庭后同意调解。在法院主持下,几方达成调解协议,部分被告对原告适当补偿。被告文某不承担责任。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各义务人当天即已全部履行完毕。

【律师说法】 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共同饮酒本身是合法的情谊行为,并不属于危险行为。但若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使饮酒者陷入醉酒等人身危险时,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提醒、劝阻、照顾、帮助、护送等义务。共同饮酒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可能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共同饮酒侵权责任的归责适用过错原则。对侵权人、受害人而言,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本案中,死者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他人强迫性劝酒的情形下,其对于自身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量多少应有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被告文某并未参与饮酒,在饭后也对陶某进行劝阻,照顾,并将陶某安置好后离开,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其对后续陶某自行外出无法预见,对于陶某因夜色看不清落入河道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也给大家提个醒,亲朋好友间适当饮酒增进感情无可厚非,但要有度,文明饮酒。若有人醉酒,同饮者需履行照护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哦!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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