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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如何维权?

发布者:陈婧婧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0日 6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X于2020年9月10日进入XX公司工作,担任货车驾驶员一职。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了月工资标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3月以来,公司拖欠工资,宋X多次讨要无果。7月份还因讨要工资报警一次,后和公司关系破裂,宋X离职。

【案件经过】

律师在接受宋X委托后,经沟通得知宋X与公司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宋X于2020年9月入职,2021年7月离职,工作时间为10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未与宋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宋X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就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本案虽然是宋X主动离职,但离职的原因是因为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因讨要劳动报酬报警导致关系破裂,所以公司还应当向宋X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完善相关证据资料后,律师以宋X为申请人,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了劳动仲裁。

【案件结果】

2021年9月14日,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宋X自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的工资,支付宋X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宋X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需要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因未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离职的,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说,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很到位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通常单位都需要承担责任。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建立劳动关系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也要合法合规,否则需要承担较重的补偿、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遇到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了的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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